安徽省智能感知与健康养老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共享与合作共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智能感知与健康养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管理,促进工程研究中心的有序建设和健康发展,产出高水平创新成果,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科研平台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开放、共享、流动、协同”的运行机制,坚持“创新引领、需求推动、考核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在工程研究中心章程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市场推广、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合作企业的选择应是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正式注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单位,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合作企业要求能够按年度为工程研究中心提供一定数量的研究经费。工程研究中心根据合作企业业务发展需要开展技术、产品与服务研发,共享研发成果的权利或按约定确定其归属。另外,根据各方投入的资源,合作企业也可与工程研究中心共享收益或者共享股权。

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增设开放基金课题,开放课题可由校内外科研人员申请,科研人员利用本中心平台开展相关研究,实现成果共享。

第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所有研究、教学及服务资源面向安徽及长三角地区有序全面开放,所有独立研究人员或者学生均可以申请到中心开展短期学习或者研究工作。

第三章 评价考核

第六条 根据与合作企业签订的协议,双方开展项目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后续合作内容。

第七条 承担开放基金课题的负责人应在第一年年底提交阶段总结、第二年年终提交结题总结,包括:学术论文或成果报告、经费使用清单。工程研究中心应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发现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中止或取消该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合作企业若因业务需要对社会宣传工程研究中心成果,必须征得工程研究中心同意,否则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安徽省智能感知与健康养老工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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