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滁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民政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1日
滁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
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为加快推进老年助餐服务,依据《安徽省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滁州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滁政办〔202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通过适当的资金支持,推进“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送餐上门服务”等助餐服务模式的发展,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实施老年助餐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益定位。优先保障失能、空巢、留守、高龄、低收入等老年人,兼顾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
二是注重社会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参与助餐服务,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
三是确保食品安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提升服务质量。开发老年餐菜单和老年营养食谱,提供符合老年人饮食习惯和营养需求的餐品。
二、补贴类型
分为老年人助餐补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三、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老年人助餐补贴
1.补贴对象。对在滁州市常住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在政府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老年人(不含养老机构全托老人)给予助餐补贴。
2.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区分“三类、五档”给予差异化补贴,具体如下:
A类:对低收入老年人(以滁州市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中数据为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5元的标准给予助餐补贴。
B类: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重度残疾)、独居(空巢、留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二等功(含服军役期间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特殊贡献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助餐补贴。
C类:对其他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1-3元的标准给予助餐补贴。其中:60-69周岁、70-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天1元、2元、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后,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老人类别进行审定,并负责助餐补贴的发放。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只对老人本人午餐进行补贴,不能累计使用和转赠。老人在就餐时,由助餐服务机构在老人餐优惠价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价格扣除,并做好登记、统计,按月或季度与各县(市、区)民政局据实结算。
(二)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经各县(市、区)民政局审定同意,对由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各级政府新建或改扩建的助餐服务设施不享受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保障。
2.补贴标准。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老年食堂:对新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300-5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个老年食堂5万、10万、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助标准的60%执行。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老年助餐点:对新建老年助餐点按照每个助餐点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助标准的60%执行。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3.补贴发放。建成并与各县(市、区)民政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在正常运营一年以后,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建设补贴申请,经评估合格后,于2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已享受过类似补贴的服务机构不能重复享受。
(三)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各县(市、区)民政局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
2.补贴标准。根据符合助餐服务补贴老年人年就餐人次给予运营补贴。对年就餐10000人次及以上、5000-9999人次、2000-4999人次的,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运营补贴。
3.补贴发放。各县(市、区)民政局于次年1月份根据助餐服务机构上年度老年人就餐人次确定补贴标准,于3月底前按标准完成发放。对实际运营满6个月(含)但未满1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和人次折算发放;对实际运营未满6个月(不含)的,下一年度进行折算和补发。
四、经费支出
本方案涉及的补贴资金,市财政与南谯区、琅琊区、市经开区财政按照3:7分担,中新苏滁高新区、各县(市)所需经费由其财政自行承担。
五、其它事项
(一)助餐服务机构要加强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市级老年助餐服务系统功能上线后,助餐服务机构应接入系统,主动接受监管,未接入系统的不予补助。
(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如数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三)本方案未尽事项,由各县(市、区)依据有关要求自行明确。
(四)各县(市)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不低于本方案明确的补贴范围、标准制定本地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
(五)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补贴范围及标准试行期限暂定一年(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后期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原链接:https://www.chuzhou.gov.cn/public/2681663/1110084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