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3-29  


滁州市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皖政办〔202116号)《滁州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滁政办〔202116号)和《安徽省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健全老年福利补贴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不低于60%


2.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完成不少于8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每个县(市、区)各100户。在滁州主城区、天长市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试点,其中,琅琊区不少于100张床位,南谯区、天长市各不少于50张床位。鼓励其他县(市)自行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试点。


3.完善城市三级中心建设。各地结合区划调整等实际,统筹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4.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完成率达到100%;推进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建设,在“十三五”期间已建成308个村级养老服务站的基础上,全市新增69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覆盖面达35%以上。


5.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52%以上;新建成智慧养老服务机构4家,其中,琅琊区、凤阳县、来安县、天长市各1家。


二、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具体标准。


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1.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补助范围。参照《滁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做出突出贡献等范围内高龄、失能老年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改造对象扩大至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补助方式及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可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滁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街道(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级民政部门实地验收。


2.开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建设


建设标准。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执行。


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每张床位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建床补贴,并分档给予护理补贴。


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试点任务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安徽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相关要求和程序执行。


(三)优化城乡“三级中心”运营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推进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


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管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3.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 3项制度。


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


补助方式。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五)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补助范围。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不低于300元、400元和600元。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经登记备案(许可)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适当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获批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创建项目、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以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对获得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省智慧养老模式建设示范工程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经验收合格后,在现行建设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予以一次性奖补;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创建智慧养老机构,自创建达标后下一年度起,在现行运营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相关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20号)有关精神确定。


实施程序。符合《滁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滁政〔202024号)相关政策的依据《滁州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补助资金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三、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省、市统筹相关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补齐。


(二)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市、县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原链接:https://www.chuzhou.gov.cn/public/2681663/11103190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