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22〕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5日
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全省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是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更新完善《安徽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责任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市、县对照《安徽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应当包含省级清单服务内容,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安徽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3﹒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市、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对照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及时调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4﹒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将老年人口状况纳入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全省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方法研究,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5﹒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2022年底前,出台全省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并根据全国统一标准及时修订,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2023年底前,各市培育不少于2家评估机构。(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6﹒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安徽省大数据平台,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人证信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保障信息等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责任单位: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等)通过“皖事通办”和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数据资源局等)推进安徽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基本养老服务精准匹配机制,逐步对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申领等事项实行“免申即享”,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7﹒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站、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等,向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周探访率实现100%。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推动在残疾老年人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8﹒推动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探索整合现行的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等政策,聚焦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在国家统一部署下,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加大探索力度,完善现有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省医保局)2023年底前,在全省选取1—2个市开展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先行试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引导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增加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供给。(责任单位:安徽银保监局)鼓励各地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9﹒强化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按支出责任分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10﹒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到2025年,全省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12万人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开展“最美护理员”评选活动。强化养老机构社工专业化建设,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资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各地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定期发布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鼓励各地对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发放岗位津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11﹒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2﹒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各市主城区和5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要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鼓励其他县(市、区)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点相关内容纳入市、县国土空间等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区以及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城区和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地配建情况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2023年6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到2025年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13﹒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床位需求,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合理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规模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保运转等工作。2023年底前,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支持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试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
14﹒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国家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省落实举措,2022年出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专门照护失智老年人的公办养老机构,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优化现有公办养老机构结构,关停撤并地理位置偏远、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探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县级统一管理。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到2025年,评定为一级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合理确定和落实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鼓励通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等方式,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2023年6月底前,各地建立相关考核激励机制,鼓励特困供养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到2025年底,包括农村敬老院在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15﹒培育优质市场主体。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2022年起,对具有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以及承担部分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进行养老服务业务分账核算、分开考核。(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人民政府)推进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各地要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政策。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按需以市场化原则购买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6﹒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结合实施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统筹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和布局。依托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共同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2025年底前,全省打造不少于20个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深入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到2025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支持物业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脱贫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围绕满足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各地合理确定家庭适老化改造的范围和资助标准,继续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重点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2025年底前,完成不少于14.45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7﹒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采取传统服务和智能化创新服务并行方式,提供多元化、个性化、贴心暖民的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数据资源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各级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考核激励。省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指标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真抓实干督查激励事项。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评价机制。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严格综合监管。省民政厅牵头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日常监测制度,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推动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责任,严厉打击干扰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无证小养老院等,依法查处不规范经营行为。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安徽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安徽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 | 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物质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2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 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同时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服务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按照省级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执行。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 |
5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 |
服务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帮助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省交通运输厅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7 | 高龄 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至个人。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8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6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 |
9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 |
服务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0 | 就餐 补贴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就餐补助。 | 物质帮助 | 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等,可适当给予就餐补助,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具体由市、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1 | 护理 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各地可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应从高享受。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 |
12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 |
服务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3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 |
特困老年人 | 14 | 分散 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 |
15 | 集中 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省民政厅 |
服务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6 | 探访 服务 | 面向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每周探访1次。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7 | 集中 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省退役 军人厅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18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省级制定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 | 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
服务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残疾人不同残疾等级,研究制定并按程序报审分档补贴标准,适时作出调整。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0 | 社会 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 |
原链接:https://www.ah.gov.cn/public/1681/554198151.html